消防火災報警系統檢測哪些設施
1 火災探測器
1.1 點型感煙探測器
應在試驗煙氣作用下動作,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号,並啓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;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複位前予以保持。
1.2 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
當對射光束的減光值達到 1.0dB~10dB 時,應在 30s 内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号,啓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。
1.3 點型、線型感溫探測器
應在試驗熱源作用下動作,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号;點型探測器報警應啓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,並應在手動複位前予以保持。
1.4 火焰(或感光)探測器
應在試驗光源作用下,在規定的響應時間内動作,並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号;具有報警確認燈的探測器應同時啓動報警確認燈,並應在手動複位前予以保持。
1.5 可燃氣體探測器
應符合 GB15322—94《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》第 4.1 條、第 4.6 條要求。
2 手動報警按鈕
被觸發時,應向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号,同時啓動按鈕的報警確認燈;應能手動複位。
3 火災報警控制器
3.1 火災報警控制器(區域、集中、通用)
3.1.1 火災報警功能、故障報警功能、自檢功能、顯示與計時功能等,應符合 GB4717-93《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》第 4.2.1.2—4.2.1.6條的相關要求。
3.1.2 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至備用電源供電,主電源恢複後應自動轉換爲主電源供電,並應分别顯示主、備電源的狀态。
3.2 火災顯示盤
應符合 GB17429—1998《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》第 3.2.1.2 條要求。
3.3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
3.3.1 應符合 GB16806—1997《消防聯動控制設備通用技術條件》第 4.2.4、4.2.5、4.2.6 條要求。
3.3.2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與輸入/輸出模塊間的連線發生斷路、短路時,應能在 100s 内發出與火災報警信号有明顯區别的聲、光故障信号。
3.4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
3.4.1 可燃氣體報警功能、故障報警功能、本機自檢功能、顯示與計時功能等,應符合
GB16808-1997《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》第 3.2.2、第 3.2.4-3.2.6 條的相關規定。
3.4.2 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至備用電源供電,主電源恢複後應自動轉換爲主電源供電,並應分别顯示主、備電源狀态。
4 火災警報裝置
4.1 應在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的控制信号後,發出聲警報或聲、光警報。
4.2 環境噪聲大於 60dB 的場所,聲警報的聲壓級應高於背景噪聲 15dB。